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申懷吉
人民法院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機構,要能動履職,做好訴前、訴中、訴后“三篇文章”,做實“七個貫徹始終”,主動融入基層治理體系,推動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內外銜接、源頭降壓,以法治賦能基層社會治理。
做好訴前、訴中、訴后“三篇文章”
關口前移,抓前端預防,做深訴前文章。堅持“訴前言和是最優(yōu)解決方式”理念,加強外部協(xié)同聯動,整合基層解紛力量,努力讓更多糾紛化解在訴前。一是建立健全案件分流機制。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進入法院立案前的部分糾紛根據屬地原則推送至綜治中心,分流至相關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社網格,充分發(fā)揮單位組織、鄉(xiāng)賢能人等參與糾紛化解的作用,切實深化多方協(xié)商、多元施策、多維分析的綜合治理模式,從源頭上減少訴訟案件增量。二是建立健全指導民調機制。常態(tài)化開展溝通聯絡,選派素質高、業(yè)務精的干警擔任聯絡員,加強與調解組織、調解員深度互動。建立精準化業(yè)務指導機制,圍繞調解能力提升開展理論培訓,圍繞實務能力提升開展實踐教學,促進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成。三是建立健全訴訟引導長效機制。對線上、線下立案的當事人,積極做好訴訟引導,做細做實訴訟風險提示,幫助當事人甄別案件,進行訴訟風險評估分析,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選擇最佳解決矛盾途徑。
深挖潛力,抓中端治理,做精訴中文章。堅持“實質化解是最佳司法效果”理念,優(yōu)化執(zhí)法辦案方式方法,提高案件質效,力爭一次性解決糾紛。一是做好庭前閱卷。認真閱讀案卷材料,制作相應閱卷筆錄,熟悉掌握案情。根據當事人訴求和事由,歸納爭議焦點,擬定庭審提綱,打好庭審基礎。二是做好開庭。通過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辯論,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引導當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陳述觀點和意見,并對裁判結果形成基本預期,促進案件協(xié)調和解和糾紛及時化解。三是做好案件合議。全面參與,評議確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及裁判。充分討論,對證據采信、爭議事實確認以及適用法律處理實體問題發(fā)表意見、陳述觀點,充分闡述理由及法律依據。對黨委、人大依法監(jiān)督的案件,在充分合議的基礎上及時匯報溝通,確保執(zhí)法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tǒng)一。四是寫好裁判文書。強化文書說理,講清認定事實的事理,堅持用事實和證據闡明判決理由;講明適用法律的法理,增強審判的透明度;講透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理,實現法意和人情的融合;講好邏輯思維的哲理,使理由與事實一致,理由與裁判結果一致。五是落實案件閱核。做實院庭長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實質化”,依照權責清單,對合議庭、獨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書,從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文書格式、文書質量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把好案件質量關,提升服判息訴率。
延伸職能,抓末端解紛,做好訴后文章。堅持“以案促治是最大司法擔當”理念,充分發(fā)揮司法的修復和治愈功能。一是落實判后答疑,推行答疑首問負責制。由案件主審法官作為答疑第一責任人,在案件裁判后及時答疑解惑。當事人對承辦人答疑不滿的,啟動逐級答疑機制,由庭長或分管副院長參與答疑。二是做好司法建議,強化個案司法建議的針對性。聚焦矛盾多發(fā)、高發(fā)的案件,以典型個案“解剖麻雀”,精準發(fā)力,達到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的辦理效果;強化綜合司法建議的系統(tǒng)性,聚焦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中面臨的重點難點堵點和普遍性問題,從社會治理體系層面深挖根源,找出癥結,綜合施策,為推動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把脈開方”。三是抓實執(zhí)源治理,推進多部門聯動的外部“大執(zhí)行”格局。加強與“大執(zhí)行”成員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和聯動,建立打擊拒執(zhí)犯罪、查人找物等工作聯動協(xié)作機制,有效破解執(zhí)行難。完善“立審執(zhí)”相協(xié)調的內部“大執(zhí)行”格局。在立案階段,引導當事人積極查找義務人的財產或者提供財產線索并申請法院進行保全,降低義務人屆期履行不能的風險。在審判階段,建立“誰辦理、誰督促”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在執(zhí)行階段,加強執(zhí)前督促,引導糾紛解決由“強制”向“主動”轉變。
做實“七個貫徹始終”
把黨的領導貫徹始終。堅持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找準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職責定位,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從“法院主抓、單打獨斗”向“黨委領導、多元共治”轉變,最大限度凝聚訴源治理合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把公正與效率貫徹始終。查明案件事實微末細節(jié),準確適用法律,確保個案公正,努力做到在一個訴訟環(huán)節(jié)解決糾紛、在一個案件中解決糾紛。應用盡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等,推行要素式審判、令狀式判決和“示范訴訟”,健全審限跟蹤、預警、催辦制度,提升審判質效。
把“如我在訴”貫徹始終。對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和解、調解不能的案件,及時開庭審理,在審限內作出判決,深化繁簡分流機制,做到簡案快辦提速,盡最大可能減輕當事人訴累。樹牢“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理念,做實“精審提質工程”,防止簡單就案辦案、機械司法,讓情理法融入裁判結果。
把實質化解矛盾糾紛貫徹始終。深化改革創(chuàng)新,開展“程序空轉”專項整治行動,著力解決因流程管理不夠規(guī)范、審判權力運行機制不完善、上下協(xié)同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引發(fā)的“程序空轉”問題,積極構建貫通訴訟全流程的治理閉環(huán),推動形成糾紛“源頭解決”“實質解決”和“一次性解決”。
把調解工作貫徹始終。在做好訴前調解,力爭在庭前息訴止爭的基礎上,建立共同參與、上下聯動的三級調解機制,將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執(zhí)行、申訴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完善調后釋法回訪機制,構建“訴源+執(zhí)源”治理雙優(yōu)格局。
把溝通協(xié)調機制貫徹始終。加強與上級法院的溝通,對疑難案件、系列案件在判前要多溝通、多協(xié)調,統(tǒng)一認識和裁判尺度,合力解決疑難復雜和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案件。
把法治宣傳貫徹始終。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倡導“無訟”文化,弘揚 “和為貴”的傳統(tǒng)美德,針對鄰里關系、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勞務等常見糾紛,以“案”說“法”,引導當事人增強風險意識、程序法意識、依法適當維權意識,讓分歧少成為糾紛,糾紛少成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