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一級巡視員王硯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上訴一案。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硯利用擔任甘南州發(fā)改委主任和夏河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虛列項目、伙同他人騙取國家撥付資金,侵吞公款100萬元;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硯利用擔任甘南州夏河縣委書記、嘉峪關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92萬余元;被告人王硯在擔任嘉峪關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不經(jīng)法定程序,擅自簽訂具有法律后果的協(xié)議,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6040萬余元。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硯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一審宣判后,王硯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王硯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引導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圍繞案件事實、量刑情節(jié)等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王硯進行了最后陳述。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