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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兩寬,彩禮還不還?

來源:省法院民一庭、宣傳處、融媒體中心 作者:楊沛龍|插畫:定西中院 韓沛燃  渭源法院 陳芳彬 發(fā)布時間: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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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年來,彩禮數(shù)額持續(xù)走高,過高的彩禮已成為很多家庭沉重的負擔,尤其是婚齡較短的情況下,雙方利益失衡,導致彩禮糾紛數(shù)量增多。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類案的審理、矛盾糾紛化解提供了規(guī)則指引。司法實踐中,法官如何運用好《規(guī)定》,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如何引導群眾理性對待彩禮,形成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以案釋法欄目繼續(xù)推出彩禮糾紛系列案件,通過小案例講大道理,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本期帶您了解男女雙方一別兩寬,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基本案情

小強和小花系小學同學,2018年戀愛并同居,后談婚論嫁時小花父母收受小強父母彩禮66000元、價值5000元的“三金”。2019年3月,小強和小花結婚登記,2021年10月生一男孩。共同生活初期,雙方感情尚好,小花兩次妊娠終止后,小強關心照顧不周,期間因生活瑣事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矛盾,小花獨自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23年4月,小強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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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小強和小花2018年初確定戀愛關系即同居生活,2019年3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至起訴離婚時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年,且育有一子,在此期間雙方確立了婚姻關系,建立了完整家庭,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生活。長時間的共同生活已經(jīng)實現(xiàn)給付彩禮的目的,小強要求返還彩禮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強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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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以合兩姓之好、并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好意頭”,是傳遞愛與尊重的傳統(tǒng)禮儀。近年來,多地彩禮數(shù)額走高,天價彩禮不斷上演,引發(fā)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治理“天價彩禮”,法院既尊重傳統(tǒng)習俗,又依法遏制高額彩禮,不斷完善彩禮糾紛審理規(guī)則,從源頭上規(guī)范彩禮給付行為,引導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努力讓彩禮去“財”歸“禮”。

關于彩禮返還問題,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應予返還;對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同時人民法院還可以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實際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目的實現(xiàn),駁回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shù)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jīng)濟情況以及當?shù)亓曀椎纫蛩亍?/p>